无罪辩护【出书版三册】_第39节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39节 (第2/9页)

条法律的解析中就能看出来,面对警方的讯问,嫌疑人是可以不回答的。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的明示沉默权,我们一般称之为默示沉默权。

    2012年的新《刑诉法》第五十条就规定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,这就是说嫌疑人可以选择陈述,也可以选择沉默。而以这一条款为基础,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”的规定,其解释也就变成了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可以选择回答,也可以选择沉默,但如果选择回答,那就要如实陈述。换言之,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,但是没有说谎权。”

    虽然罗四海这个案子发生在新《刑诉法》颁布之前,但关于“沉默权”的辩论其实由来已久,律师在工作中也都非常注意提醒当事人这一点。个别地方也已经开始试行相关的制度了,2000年8月,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就推出了《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》,所谓“零口供规则”就是指“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,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。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,以证明其有罪”。这一规则实际默许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。

    但让我们意外的是,当我们赶到派出所,出示了相关手续后,却被告知这个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了。

    “老赵,不带这么玩的啊。”老罗连忙向接待我们的同时也是我们大学同学的赵警官追问道,“你们上午才把人抓来,下午就移交检察院了?你们什么时候效率这么高了?”

    “老罗,你这话说得就有点儿不要脸了啊,我们什么时候效率低过!”老赵笑了一下,叹了口气,“严格来说,我们也清楚这个案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