升官发财在宋朝_分卷阅读47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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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分卷阅读47 (第2/4页)

可见一斑了。

    在沉默的气氛中,陆辞不动声色地翻开了早已倒背如流的,冷不防地忽然出题道:“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,所谓四者何也?”

    朱说条件反射地挺直背脊,不假思索地答道:“对:其行己也恭,其事上也敬,其养民也惠,其使民也义。谨对。”

    陆辞严肃地点了点头,不给朱说多想的机会,继续出下一题了:“作者七人矣,请以七人之名对。”

    何以解忧?

    唯有做题。

    作者有话要说:  注释:

    1.当赎:

    官员犯罪,可以当赎。当为用官抵罪,赎则是用铜赎罪。

    当然,铜赎并不是真的缴纳铜,而是折算成钱来缴纳。(p175-177)

    士人犯罪,则可以用赎。这一个规定是开始于大中祥符五年的(也就是本文里的‘今年’)。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的贡举人,公罪徒可以收赎,后来扩大到私罪杖也可以。卷七六对于哪些士人可以用赎就有明确规定。不同身份的士人,可以赎的罪也不一样。

    2.驵侩:即牙人或牙人机构

    身牌类似营业执照。

    宋朝制订了一套规范牙人行为的,要求牙人须到官府登记注册并获得政府发给的“身牌”,方可从事牙人活动,否则便是身份不被承认的“黑牙”。“身牌”写有该牙人的姓名、籍贯、从事行业,以及“约束”条文。条文共有三条:一、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;二、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,牙人不得阻障;三、不得高抬价例,赊卖物货,拖延留滞客旅,如是自来体例赊作限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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